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瓦房店市高级中学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
来源:本站 作者:wg 点击数:7747次 更新时间:2016/12/16 7:46:31

为了明确学校与学生各自的权利与义务,加强学校管理,明确学生行为规范,强化学生法纪观念和自律意识,促进学生健康成长,由瓦房店市高级中学(甲方)与学生(乙方)签订本协议。
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
第一条 学生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。学生的权利依法不受任何机关、单位和其他人的侵犯。
第二条 学生享有在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范围内的学习权利。
第三条 学生有参加体育锻炼的权利。
第四条 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享有医疗卫生权。
第五条 学生有权向学校申请组织有关学科、文学艺术、体育等校办社团。
第六条 学生有权监督学生宿舍、食堂的服务质量,通过学生会参与管理,有建议权和批评权。
第七条 学生有权对学校管理人员和教职员工进行民主评议。
第八条 学生有权利用寒暑假进行社会实践和勤工俭学。
第二章 学生的义务
第九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。
第十条学生应遵守《中学生守则》、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及《辽宁省中小学生礼仪规范》,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,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。
第十一条 学生应遵守校训,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形象。
第十二条 学生应勤奋学习,努力上进,提高素质,全面发展。
第十三条 学生应遵守社会公德,尊师敬长,讲文明,讲礼貌。
第十四条 学生应团结同学,积极参加集体活动。
第三章 学校的权利
第十五条 学校有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和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,对学生进行全方位的培养和教育。
第十六条学校有权在不违反国家法律、法令和政策的前提下,制定并执行各种规章制度,有权按照有关条例对优秀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,有权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。对于违纪学生的处理严格按照《瓦房店市高级中学违纪学生处罚有关规定》和《瓦房店市高级中学违犯中学生守则八项规定》执行,尤其对出入“三厅一室”及网吧和早恋的学生,一经学校查实,将给予勒令退学处分。
第四章 学校的义务
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。
第十八条 学校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,并向学生公开收费项目。
第十九条 学校应对家庭经济困难、表现良好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。
第二十条 学校应为学生使用教学设施、设备、图书资料等提供便利。
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做好学生的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。
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对应届毕业生在填报高考自愿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指导。

第五章 有关责任

第二十三条 因学校方面的原因,造成学生本人或财产损失的,由学校承担相应责任。
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自己过错,遭受损害的,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学生因过错行为,造成他人或集体的人身、财产损害的,由过错学生承担责任。
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(包括学年组)举办的各种集体活动,应遵守活动纪律及有关规章制度,否则造成本人、他人或集体人身、财产损害的,由学生承担责任。由学生个人及学生团体擅自组织的活动,若发生意外,由直接责任人及组织者分别承担相应责任。
第二十六条 学生到校上晚自习、休息日到校上课和上自习均属自愿行为,学校予以提供教学场所和进行正常管理。如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问题,由学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,学校不承担责任。
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个人事务离校外出,均视为个人行为,发生一切事故,学校不承担责任。
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实验,应遵守实验室操作规则及有关纪律,否则发生事故造成本人、他人或集体人身、财产损害的,由学生承担责任。
第二十九条 学生本人对自伤行为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。
第三十条 根据本协议应由学生承担赔偿责任的,由学生及家长负责赔偿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适用于全校在籍生、借读生及复课生。
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。
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,学校及学生本人各一份。
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解释权在瓦房店市高级中学。
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,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。


甲方:瓦房店市高级中学 乙方:学生(签字)


校长:


年 月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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